話說在《成報》「談歌說樂」專欄寫罷那篇《再坐一會》疑案,接着便寫了一篇招供式的文字,談自己的「騙稿費」行為。
爬格子的動物都有他們各自的方法本事把每天見報的專欄填滿字,樂評人詞評人也自有他們獨特的一套,但這些方法,會不會有部份是屬於「騙稿費」的「不法行為」呢!
最常被朋友取笑的自是我常在這專欄引錄歌詞,多引錄幾段,很快便可以寫起一篇了!雖則,不引錄歌詞,如何去評述歌詞呢?也正因為在報紙專欄中引錄歌譜十分困難,所以筆者幾乎是放棄評介歌曲的旋律部份。
再者,筆者偶然也在此撮錄一些音樂知識,如有一次撮錄《音樂語言》一書,更連載了十七天,這又算不算「騙稿費」?我的原則是,這是把極少數人所有的知識廣播給大多數的讀者,即使只是轉述,也是甚有意義的。
又如,我為甚麼經常替香港業餘填詞人協會的會刊《詞匯》賣廣告,因為他們無權無勢無錢,但做的是有意思的事,不替他們賣廣告良心反而過不去!
只要依據這些原則,管誰說我「騙稿費」,我還是會這樣寫下去;管誰說我「擦鞋」,只要是「好詞」的「鞋」,我便擦,若是《波斯貓》、《烈焰紅唇》這類貨色,現在已幾乎不屑提它,因為提起它反而會助其宣傳。
而今寫博客,筆者本著的也是這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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