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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13-01-15 14:02:00

1、《劳动法》(1994)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号起正式施行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人社部2008年9月18号第1号令发布
以上法律法规为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夯实的法律依据

计算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前提条件只须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且该工作时间不要求必须是在当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实施办法》(2008)第5条第1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跳槽员工在新单位当年休带薪假的临界点为73天,意即在新单位须工作满73天以上方可休带薪年假,因此在每年10月20号以后跳槽而还未休年假者,当年的年假就不享受了。

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的天数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21.75进行折算。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资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能在应休年假年度内将职工未休年假的报酬支付给职工的话,就构成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被迫为由,主张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理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企业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错误。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于该条文所确立的带薪年休假标准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该标准)。更多信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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