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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业界

2013-04-11 13:25:23

3 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的司法效力

    依法制定的企业制度可以具有外部效力,即作为司法办案的依据,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中起重要作用,保护员工合法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通常情况下,法是最主要的司法办案的依据;在民商事领域中,契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文件也可以成为司法依据。在涉及企业和其所属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纠纷中,依法制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则可以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

    在我国,能够有效地作为司法依据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的要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作为司法办案的依据,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其一,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民主参与的程序和文本公示的程序。我国已对企业制定重要的或者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作出了民主参与和公示的法定程序要求。如根据《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4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其二,内容不得违法。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也不得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最高院的解释只列举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而没有列出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可以推定企业规章亦不得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因有二,一是被解释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此处所依之法应当包括国家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仅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解释还指出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由于政策在效力上低于各种法规和规章,既然不得抵触政策规定,那么自然也不得抵触各种形式的法规和规章。

    其三,劳动合同优先适用。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赋予劳动者以选择适用的权利。因为企业内部规则的制定,虽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毕竟主导面是由企业把握的;而且,大多数员工都不可能参与规则的制定,而只是被动地认可规则的内容。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员工有权选择优先适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解释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规则“可以”,而不是“应当”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它是一种授权性规则而不是强制性规则,也即是否采信企业的制度规范,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比如,假设出现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是依法制定出来的,但其内容有不合理之处,就此而发生了劳动争议,那么法院是有权不以不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来裁断纠纷。

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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