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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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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17:24:38

接受委托,介入“高案”已经半月有余。按照即定原则:“低调,慎言,客观,依法”,我一方面认真地温习相关的法规法理知识,一方面搜集资料吃透案情。作为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何况本案已非个案,可谓是如履薄冰加义无反顾。
    昨日读《南方人物周刋》上的“如堕云雾的高莺莺死亡之迷”,颇为触动。文章虽然不是新闻,但为社会对“高案”的关注。同时又获息襄樊警方继续在京调查取证,说明事情尚在发展之中,感到有必要说些现在可以说的问题,表明我的基本态度。
   第一,我对现存的复查结论是质疑的,否则我不会在结论公开似乎“一槌定音”之时站出来为高家提供法律帮助。存疑的理由有三:一是如我对记者所说“新闻发布会后社会上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反弹,一个原因是专案组的复查并不全面,就是高莺莺确系跳楼自杀也并不表示这里面不存在挟迫等原因”。二是案件定性存在明显的法律上的错误。如“伪证罪”之说十分荒谬,反映出“专家级”的错误。三是我历来尊重专家但不迷信专家。这些年来,我党的失误中哪一次少了"专家"的推波助澜呢?因为专家也是人,是人就会有弱点,就可能犯错误。
   第二,所谓“高案”已非个案,而是迷案.连环案,而且案中有案。眼前看到的是“高莺莺非正常死亡案”.“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和伪证罪案”.“陈学荣涉嫌诬告陷害和伪证罪案”,其中虽然陈学荣已经释放,但释放的原因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非警方有错误自纠,今后可能还有是非。至于“案中有案”,我是信其有却难以预测。工作只有一步一步走,福祸可在一步之间,祸兮福所倚,诸事难测。例如,高莺莺死亡之案若非抓了高天虎,来了一个涉嫌诬告陷害和伪证罪,哪有这么多人关心,律师无法正常介入。如果高莺莺死亡之迷确属寃案并水落石出,抓高天虎者一定是第一功臣。
   第三,虽然现实有点不正常,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证明,愚人者必自愚,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世上有鹿和马是自然的,有人不识鹿和马也是正常的,但硬要指鹿为马就可怕了。“指鹿为马”者必遭天谴,必犯众怒。虽然现在不怎么说群众路线,但“水能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每个负责任的政治家是不会忘记的。我和许多网友一样,心中不刻意想象什么结果,希望的是真相大白。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遵守党章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诚实待人是每个人的义务。官不论大小,心不分急缓,我们可都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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