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0599
  • 博文数量: 34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372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10-24 14:30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4年(34)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1-28 13:10:20

  从以上3个目的可以看出:政府利用税收杠杆来实现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一国要实现其保险业发展目标,要保护本国保险业,必然利用税收加以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税收是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要监管手段。


  (二)保险税收的种类


  各国保险税收种类较多,差别较大。概括起来,其中对保险消费者的税收有:对保费的税收及扣减;对生存给付金(红利、现金价值和年金)的税收及减免以及对死亡给付金的税收及减免3类。对保险公司的税收有:保费税(或印花税)和所得税两种。


  大多数国家对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的征税,采取不同程度的扣减,对保险金和给付金也采取减免税收的办法,以鼓励公民购买保险。面对保险公司的征税,视其体制、性质及其业务状况,采取适当税率并允许扣减。





  二、主要国家保险业赋税状况


  纵观对保险业的赋税规定,各国政府对保险业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赋普遍较低,有些国家甚至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国


  在美国,保险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项有:州保费税和联邦特别销售税。


  1.州保费税


  美国州保费税实行的是属地纳税主义原则,各州政府对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保费税。各州税率各不相同,而且相差较大。产寿险业务按照险种类别规定税率,分别计征。个别州虽然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
阅读(270)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