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20608
  • 博文数量: 34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372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10-24 14:30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4年(34)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1-26 10:01:19

  今天,咱们来聊聊人身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感兴趣就看看吧!


  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产生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或中,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人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对保险财产一般不可能作实地查勘,仅凭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的规定,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后简称《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这一原则的坚持尤为重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危险情况最清楚,而真正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隐含的信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投保方对此处于被动地位。
阅读(125)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