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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4)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1-14 10:54:54

  目前,日本损害保险公司约有30家,其中相互公司2家(共荣火灾海上保险相互公司、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相互公司)。生命保险公司约40家中,相互公司15家。


  日本的《的保险业法》一直是禁止保险公司同时兼营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的。但是新《保险业法》已经允许生命保险公司或损害保险公司再分别设:立股份公司并持有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即成为其母公司,让子公司经营损害保险或生命保险(以子公司方式的相互兼营)。由此,现在出现了以损害保险公司子公司的形式经营生命保险的情况。





  ②在这样的问题中,有关保险的企业形态,本次修改幅度较大的是有关相互公司的法律制度。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根据新《保险业法》的规定,相互公司是指根据本法设立,以投保人为股东,以经营保险业为目的的社团。设立相互公司,必须拥有10亿口元以上的基金且须得到大藏大臣的批准。


  在旧《保险业法》中,相互保险公司是以股东所缴保险费作为股东的共同储备金,并以此来进行股东间的相互保险。但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股东所应有的意识、股东与公司经营的联系都消失了,股东的地位实际上与保险股份公司的投保人的地位一样了。


  在这种情况下,新《保险业法》允许相互公司以章程规定,缔结不分配剩余金的保险合同及其他一些种类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是股东,即允许缔结非股东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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