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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4)

我的朋友

分类: 信息化

2014-11-12 14:59:27

  财务再保险,即仅将一保险人的资产危险、信用危险和时间危险,而不包括最终损失危险转移于另一保险人,以粉饰原保险人的财务报表等。


  由于这些“再保险”违背了再保险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有流行的趋势,已引起了各国保险监督机关的注意。一般是由监督机关加以区分,予以禁止,但各国做法既没定型,又不统一,还有待于完善。


  (2)再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再保险合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保险监督机关主要是监管合同中的以下几项内容:





  ①失去偿付能力条款。大多数国家要求在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在原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时,应将再保赔款支付给原保险人或其清算人,且应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计算再保赔偿。


  ②抵消条款。为防止原保险人与再保人利用抵消的方式串谋欺诈,损及保单持有人应有的权益,而一些国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中不得约定抵消条款。


  ③终止条款。由于再保险合同的终止将影响原保险人的财务安全,进而危及其偿付能力,因此一些国家要求在再保险合同中加入终止条款,以限制再保险人终止合同。


  如美国一些州规定,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终止时须通知主管机关,或限制再保险人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严格禁止再保险人在短期间的通知下,片面地终止继续性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或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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