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德国法与法国法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是从体系、结构、表现形式上,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劲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的直接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如此,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其一,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这一特征在公法领域尤为突出。法国法从总体上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的进步性,代表着近代西方法的发展方向。其二,德国法在私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国法逊色。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建立,并未在公法领域为法的发展提供多少余地,但在私法领域为法学家施展才华开辟了广阔天地。这使延续数个世纪“潘德克顿”法学由纯粹理性研究转化为实践,使博大精深的民法学转化为详尽使用的完备法典。其三,德国和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国家,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a、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的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并且使之迅速成为一个富有生气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劳动立法上,德国还建立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c、德国坚持区分普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前提下,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内,而将传统公私法标准难以区分的法律纠纷划归其他专门法院处理。d、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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