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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营运载客汽车年以内每年检验次;超过年的每个月检验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0年以内每年检验次;超过0年的每个月检验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年以内每年检验次;超过年的每年检验次;超过年的每个月检验次;
摩托车年以内每年检验次;超过年的每年检验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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