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本法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名勞動者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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