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Delphi
2012-10-26 09:24:09
我国目前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是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长,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20余万件,同比上升4.4%,认为,这种增长的趋势目前仍在继续,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成本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了研究者和各级法院的视野,成为司法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丰富,司法成本问题已经从时间成本扩展到物质成本,又从物质成本扩展到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综合成本研究。
深圳著名法律顾问律师认为对于司法成本的分类已有多种。比如将司法成本分为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比如分为财政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绩效评估标准来看,时间成本一直是司法效率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力成本也占有一定地位。有的法院也开始计算审判工作的财政成本,如案均耗资。可见,目前受到重视的还只是一些可以量化的成本,而另外一些不宜量化的成本尚未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不过,深圳著名法律顾问律师提醒尤其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经济成本,更要考虑开展司法改革本身所需付出的制度成本,需要区分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付出的特定成本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
对于司法效率问题,同样需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取得对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大限度的保障,以及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深圳著名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提高司法效率应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不仅要提高个案效率,更要实现司法的社会效益;不仅需要科学的制度,更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应从动态的、相对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而非静止的、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角度来理解司法效率;不仅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更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社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