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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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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24 08:54:29


      指出第一,法官智慧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且是对法律知识的升华。“法律知识可以被定义为对已有法律原则、证据及程序规则的熟悉性。法律能力是指在具体事实情景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思维能力,以及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对形成法律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的表述能力。……法律知识的能力不是静态的素质,而是从经验中习得和加强,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及以跟上变化的概念。”

  第二,智慧是法官理智的经验不可或缺的条件。法官审判除了需要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之外,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象的深刻理解,因为智慧是从无数次经验中得到增长的,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是法官智慧得以拓展更广阔空间的依托,因为对于司法审判实践而言,解决纠纷是其主旨,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需要智慧,而法官的审判经验正好能直接转化为审判的效率。同时,审判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社会活动,因此,深圳著名律师说良好的认知素养也是法官智慧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认识、判断、逻辑推理等各项认知素养。只有具备这些,法官才能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积累更多的智力。智慧是法官理智的经验不可或缺的条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官对审判理念理解、政策水平的运用、案件管理的能力以及审判方法的掌控都与智慧有关。而由审判实践所形成的知性认识,比如沟通与倾听的技巧、法庭程序的掌控、良好的判断能力等都与经验有关。其中审判方法往往既有智慧又有经验。深圳著名律师指出智慧是经验累积后的升华,也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高境界。

  第三,法官智慧的运用是其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知识属于认知的范畴,知识的普遍性必然来源于理性,是建立在天赋观念基础上的理性演绎的结果,而理性能力是以精神实体为基础的,主体的自由程度影响着法官智慧的发挥。司法的历史既是法官群体生存延续的历史,也是优秀法官个体智慧发展的历史。优秀的法官是有主体性的人,以其智慧能动地介入司法并在介入的过程中不断把自己丰富和提升为更具有生存意义的人。在实现个别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主观认识与客观必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自身的恒定性最大化统一的过程中,法官的智慧经受巨大的考验。因此,深圳著名律师认为法官智慧所体现的是法官的领悟力、洞察力和创造力。智慧的法官通过这些能力接近和发现真理。法官的智慧并不是像笛卡尔所希望的那样是脱离俗世的根源,而是有其独特根源的。深圳著名律师分析法官拥有着自己的知识和道德能力:既站立在时代之巅,也站立在了人类文明之巅,法官拥有令一般人惊讶的丰富知识;同时,法官的职业还赋予其一种司法裁判的正义感。而裁判结论无疑是法官用自己的智慧所递交的一份最好的答卷。“法官肩负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使命,其智慧不应当成为一种装饰品,它必须类似正义一样,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于社会。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便是展示法官智慧的过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化全部的司法经验与智慧为裁判文书沉默外表下的灵魂,使裁判文书成为自己智慧的结晶。当法官的智慧通过一份份公正的裁判文书的承载得以传承,当法官的智慧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价值,这无疑是法官之幸、司法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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