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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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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24 08:52:02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就可以发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并未明确纳入其中。

  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严格来说,所谓“没收财产”的叫法并不准确,该措施属于刑罚,而非行政处罚。

  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式答复,本案的判决则进一步表明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理由,符合裁判说理的要求:“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要求对‘没收财产’应举行听证,但条文中的‘等’所列事项,应当是指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种类以外的,并且与列举事项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法院之所以认定应当解释为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是因为没收非法财物与所列举的事项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有类似性。北京知名律师说法院是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即同种情况应当同种处理,将“等”解释成包括“等”之外的情形。既然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具有类似的影响,那么也要像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那样告知听证权,确保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当然,北京知名律师说并不是所有的没收非法财物都要举行听证,只有没收“较大数额”的非法财物才需要听证,因为唯有如此才与“较大数额罚款”具有类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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