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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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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18 08:50:4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们愈加感受到“市场参与者权利保障及地位独立、平等”法权要求的真实性、紧迫性。北京知名法律顾问就此意义而言,市场经济越繁荣,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内涵就越应当广博,法律人格规范的理性价值就愈能得到显示。

  就具体的法律人格的设置而言,可于民法制度中专设“法律人格”或“民事主体”一编,于其中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法律人格的具体内容,详尽确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内涵、性质、类型。

  基于自然人人格的“法律确认”性质,在“法律人格”部分,需要对“人格”的“法律确认”作出“宣示式”的表述,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依据本法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构造,则需要具体、细致地设置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等问题。我国现有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法律规范尚不够明确,虽然确立为“出生开始”,但何谓“出生”、何时“出生”,均无明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出生”时,也只是提到“出生完成”,而无具体的“完成要素”规则。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说至于司法解释中“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一表述,亦与“出生完成”没有关涉。为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在出生时间上产生不必要的公法(如《刑法》死刑适用时涉及的出生时间问题)、私法(如遗腹子有无继承权涉及的出生时间问题)上的争执,可采纳“全部露出并独立呼吸说”。

 说就人格权设置而言,如前所述,人格权是法律人格所享有的权利之一种,为法律所规定,没有天生的人格权。如果将人格权看做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之权”,则不需要法律“牵强附会”。只有将人格权看成是实证法规定的权利,才有讨论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价值,才有必要就民法在规定人格权方面的功能与使命展开研讨,才会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在确立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方面的地位与功能"

  北京知名法律顾问以为,在不规定“身份权”或将之纳入亲属法的条件下,人格权法律制度的构造,需要重新予以布局。在民法制度建构中,可考虑两种模式。一是考虑到人格权规范数量较少这一现象,于民事主体部分设一至二节对人格权的类型、权利义务做出规定。一般观念认为,由于人格权的意义和价值已被主体人格内涵所包容,人格权是主体能够成立的内在构造。脱离了人格权,主体人格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权利也无从获取。因此,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表示民法制度在结构体例上,可以在“民事主体”中设立“人格权”。这一立法模式虽然将人格权与人格做了关联,有其充裕的理性价值,但由于传统的“民事主体”规则嵌入于总则范畴,尚不能真实地凸显人格及人格权之理性意蕴,故而,建议在前述设想的“法律人格”一编中,将人格权设置为一至二章进行布局。
  二是专设“人格权”一编,规定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将“人格权”进行有层次的结构整合。第一层次为抽象人格权的一般问题,主要规定“人格权”的概念、原则、保护方法、救济途径。虽然最高审判机关曾于2001年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其他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这一抽象人格权规范,但基于司法体制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民法制度对抽象人格权的法律设置,仍旧显得迫切。一旦民法制度确认了“抽象人格权”的法律价值,相关的司法行为就能顺然地实现有效保护“抽象人格权”的功能。第二层次为抽象人格权的分类型结构安排,在此,可以分别多种类型予以规定。第三层次为具体人格权部分,依据抽象人格权的不同类型分别予以详尽规定。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认为这种结构,既有利于人格权内容、类型、保护路径的全面展开,更有利于人格权得到有效、系统的保护及权益之兑现。从目前立法趋势及人格权发展态势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更能凸显时代对人格尊严、人格价值的尊重。如果“人格权”能够独立成编,那么,北京知名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人格”一编宜专就“人格”规范做出设置,可不牵涉人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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