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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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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18 08:49:53


      在民法制度中,法律人格体现为赋予某些社会存在以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资格,使之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如果没 有“法律人格”,民事交往的参加者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自然人法律人格是自然人制度的灵魂。指出作为权利支配者的生物性意义上的人,通过法律确认,首先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角色予以普遍化、确定化,使得生物性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上的人。从人格的原本意义而言,权利能力的享有者仅仅指由法律确认的已社会化的生物性意义的人,但随着社会团体于社会生活中独立于团体成员的特性日益显现,加之19世纪末德国的基尔克等思想家对社会团体的关爱和热情,法律将社会团体也确认为享有权利能力的法律人格。

  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源于法律对于伦理人格的关怀。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说欧洲国家受到自然法学及康德思想影响,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性的解放,生物性意义的人的独立、平等的主体地位逐步被法律确认,民法制度普遍确立伦理上自由的人即生物性意义上的人具有法律人格。

  自然人的人格及民事权利能力虽然由法律赋予,但法律对自然人人格的关怀,实为自然人社会本质的反映。以“民事权利能力”为核心的自然人法律人格的真实本源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的本质。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认为法律对自然人人格的确认,实质上就是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生物人的主体资格的尊重,是对自然人社会交往中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法权的认同,更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阐发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法权的确立。

  赋予社会交往参与者以法律人格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权,人力不可抗拒和阻挠,民法的规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商品生产交换中,为了让财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使双方实现共同的意志行为,“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成为适格的民事主体。换言之,北京知名法律顾问解释说商品生产交换所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和相应的法权要求,就是有独立的商品“监护人”--所有者。这一法权要求意味着必须在法律上确认生物性意义的人及经常性地参与民事交往的社会团体的地位,赋予他们相应的法律人格,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民事主体制度。只有在法律上确立完善的以“法律人格”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继而才能生成体现社会成员交往“平等、独立、自由”等法权要求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等法律制度,真正维护社会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法律人格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实现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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