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7077
  • 博文数量: 12
  • 博客积分: 505
  • 博客等级: 下士
  • 技术积分: 17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2-10-09 11:22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2年(12)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Delphi

2012-10-18 08:45:44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2条、第42条之规定。而陈**驾驶的川A98***重型自卸货车,临时停车,且车是处于禁止状态下的。徐**驾驶的川A****L之所以会与川A98***货车相撞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川A****L驾驶人徐**在醉酒状态和无资格操作汽车的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违法行驶,导致悲剧发生。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分析根据第2012021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1)川A98***反光标识不符合国际GB7258-2004的要求,但是本次在2011年4月年检时按照国标要求贴了符合要求的反光标识,后因部分脱落。2)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标GB7258-2004要求,但本次交通事故成都交通事故律师,非川A98***无防护装置造成的,当时徐**驾驶的车直接撞击在禁止状态下的川A98***的左后轮上。且川A98***的防护装置在2011年4月年检时是具有的,只是后来蹭掉了,没有及时安装上去。检验结果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直接的原因。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前述规定,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徐**无证驾驶证的、醉酒(事发后经提取其血样送检,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4mg/100ml,按国家标准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完全是徐**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没有责任。


阅读(312)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