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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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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24 08:48:0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不同于一般的共有权,提出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是共有权人,也是专有权人及成员人。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只是共有所有权人。

  2、客体范围广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附属物中的共有部分,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区分所有人约定。一般共同所有的客体仅为一项财产权利,不限于不动产。

  3、共有权的内容广泛性。山东建筑工程律师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内容包括对建筑物整体、某一部分享有的权义利务,因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因利用而的权利义务等。较一般共有权的权利义务更复杂。

  4、共有权的从属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是主权利,共有权随专有权变的动而变动。一般共有权之设定、转移和消灭,依各共有人独立的行为为之,不存在主从关系。

  5、共有权标的物的不得请求分割性。山东建筑工程律师解释这是因为区分建筑物在物理上是一个永久不可分割的整体,除非建筑物灭失,这就决定了各个区分所有人之间形成不可分割的共有关系,只要区分所有权存在,并且建筑物尚未灭失,就不能请求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而一般共有权的标的物,共有权人得请求其应有部分之量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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