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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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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23 08:38:00


      认为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这一完整的运行过程。检察监督应伴随整个刑诉全过程,而现存法律忽略了对一些环节中监督对象及其行为的监督。在立案环节,仅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监督,缺少对法院立案的自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的监督;在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中仅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忽略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沧州律师分析在侦查环节,从侦查机关角度来看,仅对公安机关侦查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军队侦查部门、监狱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未作规定;从侦查行为角度来看,仅对逮捕进行监督,对拘留、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行为缺乏监督。在审查起诉环节,主要由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缺少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以及外部监督的制约。沧州律师指出在审判环节,仅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可不派员出庭,第二审抗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于自诉案件,第二审上诉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缺乏监督。在执行环节,从执行机关来看,对法院、监狱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未成年管教所、社区矫正部门的执行缺少监督;从刑种来看,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进行监督,对管制、拘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缺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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