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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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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10-18 08:52:37


      (一)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主要原则

  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原则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质的原则,此为主要原则;一个层次是一个层次是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量的原则,此为辅助原则。上海知名律师说主要原则又有两个:一是不告不理原则,二是职权干预的原则。前者是调整诉权作用的原则,后者是调整审判权作用的原则。认为这两项原则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规定了二审的审判范围。

  先看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处分原则在审判范围确定上的具体表现,它决定着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公权力发动的除外---的审判范围。这个原则是比较好理解的。上海知名律师分析在二审中,该原则具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要不要上诉,从而要不要引发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决定的,法院不依职权发动二审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也不发动抗诉从而引起二审程序。其二,二审程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也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如同并非所有受到败诉并且心怀不满的当事人都会上诉一样,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也未必针对所有的败诉部分而均提出上诉;它们是否会被提出上诉,或者说是否会被上诉请求所覆盖,最终还要看当事人的意愿。其三,当事人通过上诉所提出的请求,原则上对法院行使上诉审判权构成约束,法院的审判权应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制约,而不得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任意行使。可见,不告不理原则在二审中的体现集中表现在二审审判权是否有必要行使以及在何范围内行使这两个方面。这个原则的目的在于:在二审程序中强调和重申私权自治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給予尊重的表征和结果。

  再看职权干预原则。职权干预原则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表现是不尽相同的。上海知名律师分析:在一审中,职权干预原则所存在的空间很小,如追加必要的当事人、不同意撤诉请求等等,是仅仅能够见到的少数几例;同样的原则体现在二审中则有了更加宽阔的表现,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对上诉请求范围进行职权化扩张。例如,对涉及公益的、国家利益的以及案外人利益的一审错误裁判,主动加以纠正,即便没有任何当事人指出这些错误的存在。而这一点在一审中是不存在的:如果案件涉及公益等等,则应由检察机关、案外第三人提出诉讼或参与诉讼来予以代表,法院不能自诉自审。

  上海知名律师 指出就其本质而言,职权干预原则乃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某种软化和突破。一般而言,职权干预原则不能缩减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由上诉请求所划定的二审审判范围,而只能在尊重上诉请求的基础上,通过职权干预的过程,扩大二审的审判范围。表现在二者关系上的乃是“加号”而不是“减号”,由此更加彰显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基础作用。

  (二)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辅助原则

  如果说上述主要原则是用以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性质的话,那么,这里所说的辅助原则则是用以确定二审审判范围的数量的。这里包括两个原则:一是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另一是相反的原则,即: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所谓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乃是一项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意指在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形下,上诉人不应受到比原裁判更不利的结果;上海知名律师解说也就是,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最不利的结果也就是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判,而不会因为自己的上诉而导致更加不利的裁判。这项原则是用来确保当事人的上诉权的,旨在消除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思想顾虑,因而属于诉权保障的制度范畴。不仅如此,上海知名律师认为这项原则对于二审审判范围也有确定之功:一方面,在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外,二审法院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这就限定了二审法院的裁判范围;另一方面,在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二审法院也不得在上诉请求的水平线以下作出裁判,这也限定了二审法院的裁判范围。然而,在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外,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做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裁判呢?回答也不可以。这是由另外一项辅助原则所决定的,这就是: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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