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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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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09-24 11:42:03


   关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问题,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指出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法律要以政策指导,另一方面政策又受法律的制约,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的学者在阐述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而不仅局限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时,认为政策与法律的联系表现为:政策与法律都是国家管理及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内核,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和具体化;执政党的政策除了党务方面的政策外,许多政策表现为国家政策,这些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是实施政策的重要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二者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前者表现为政策和法律的同一起源、同一本质,后者表现为政策指导法律、法律体现政策。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为二者互为依据、相互渗透、相互制约,法规依据政策而制定,而社会政策和法规本质上是一致的。不过,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尽管学术界都一致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笼统地概括为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但是对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却有不同看法,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总结其中比较典型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和依据,法律则是政策的具体化。现代任何国家的任何一项刑事立法都必定受一定刑事政策导向,任何一项刑事法规的执行也无不受到一定刑事政策的调节,这就在客观事实上决定了刑事政策论在刑事法学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不过,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规不可彼此替代。有学者明确指出,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是刑法保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任务的根本保证;刑事政策是刑法制定的依据,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刑事政策对定罪的指导,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定不定罪,定什么罪,如果离开了刑事政策的指导,是难以确定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刑事政策乃站在指导修正现行刑法将来立法之地位。

  二是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是一种以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为主的复杂关系。如有学者指出,在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刑事政策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意义上表现为刑事法律的灵魂,但是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指出并不仅仅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刑事政策体现于刑事法律之中,但某些重大刑事政策可能并没有为法律所足够体现,也没有为刑事政策实践所充分实现,因而其价值主要表现于表态作用和象征意义;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而需要政策规则出场的情况下,政策又十分缺乏,有时名义上的刑事政策可能并不存在或者基本上不存在。虽然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的适用,但刑事司法活动中只有刑事法律才是审判刑事案件的直接标准。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获得了指导地位,尽管这一地位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同时,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刑事法规范是形式化的工具理性,而刑事政策属于非形式化的目的理性。
  三是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而不是重合关系,其中主要内容是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及刑事法律的政策化 :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刑事法律的政策化则是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主体、内容、价值目标、制定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具体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的关系:一是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单向关系,表现为前者决定后者,即元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是制定刑事法律的依据(存在着一个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问题);二是基本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双向关系,即同时存在着刑事政策法律化和刑事法律政策化的问题;三是具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单向关系,表现为具体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政策化的结果,也是刑事法律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但具体刑事政策必须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而不能超越刑事法律,即使在刑事法律规定阙如的情况下也不能通过刑事政策之手来“补充”刑事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说还有学者从狭义的刑事政策观出发,主张刑事政策与刑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概括为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 

  认为,要正确认识和界定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必须以正确界定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将刑事政策置于公共政策的广阔视野讨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的关系。基于广义刑事政策观,我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概括: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

  1.价值取向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理论界主流的看法认为,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和依据,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这种结论的科学性就主要体现在价值指导意义上,即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刑事法律被刑事政策所指导。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指导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总体上表现为刑事政策所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高低,直接决定刑事法律所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高低,或者说刑事政策的基本面貌决定刑事法律的基本面貌。历史地考察古代社会的刑事政策(广义上的),由于人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其价值取向上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较低,直接决定了与其相对应的刑事法律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也较低,表现为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体现程度低,对人权保障价值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体现程度低,如总体上忽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刑罚严苛,刑讯逼供,程序不公,罪刑擅断等。而郑州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近现代以来的刑事政策,由于在价值取向上体现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高,就直接决定了与其相对应的刑事法律的“相对公正理性”程度也较高,表现为对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价值的体现程度高,总体上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刑罚轻缓人道,反对酷刑,注重程序公正,实行罪刑法定等。

  2.对策系统上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根据系统论原理,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现象所确立的一系列自成体系的犯罪防控对策系统,而刑事法律对策系统相对于刑事政策系统具有局域性、从属性,刑事法律系统必然隶属于、服从于刑事政策系统,在系统层次位阶上被刑事政策系统所支配和整合。因此,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法律在确定犯罪防控对策体系时,必然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和指导,来具体设计一系列刑事法律原则、制度、方法和体系;在适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也必然以刑事政策为依据和指导,来具体适用刑事法律原则,执行刑事法律制度和措施。


  3.具体措施上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由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对策系统上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导出:在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具有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即刑事政策随时随地都在对刑事法律进行校正,刑事法律(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整个过程)自始至终都处于被刑事政策校正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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