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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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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Delphi

2012-09-24 11:57:53


     国际刑事法院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提出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全面性

  无论是从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保护的主体范围还是主体身份而言,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都体现了全面性的特征。焦作刑事律师表示首先从保护的主体范围来看,虽然《规则》第86条(a)规定,“被害人”是指任何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受害自然人。单从此来看,国际刑事法院规定的被害人犯罪仅限于自然人,似有失片面。但焦作刑事律师说根据本条(b)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包括其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目的财产,其历史纪念物、医院和其他用于人道主义目的的地方和物体受到直接损害的组织或机构”。由此来看,被害人的范围仍然包括了相关的组织或机构。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保护的主体犯罪仍不失全面性的特点;其次,从保护的主体身份来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身份是非常复杂的。焦作刑事律师分析:一方面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其利益的受损是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部分原因,也是由于此,被害人的利益与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相关;另一方面,被害人又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经历者,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最深刻的感受,被害人陈述对于弄清案件事实、实现刑事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必须全面考虑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否则很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的第二次受伤害,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约》及《规则》充分考虑了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性,不仅对其作为案件重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和对案件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保护,而且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害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作出自己陈述时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的措施,同时对于特殊群体的被害人也规定了特别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可谓是十分全面的。

  (二)广泛性

  从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阶段和权利内容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焦作刑事律师分析:首先,从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阶段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无论是案件开始进入诉讼程序的调查和起诉阶段、预审阶段,还是案件的审判阶段,直至判决的执行阶段,国际刑事法院都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其次,从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内容来看,被害人不仅享有广泛的参与诉讼的权利,而且国际刑事法院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其参与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被害人不仅享有广泛的获得人身保护的权利,而且被给予了充分的隐私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

  (三)保障性

  正如法谚所云,“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仅止于规定被害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的话,是远远不够的。而国际刑事法院也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赋予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如为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规约》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书记官长应在书记官处内成立被害人和证人股”,以保障被害人的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焦作刑事律师指出为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利,国际刑事法院在保证对被害人赔偿的优先性的同时,规定“应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决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从而保障了对被害人赔偿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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