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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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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Python/Ruby

2011-07-16 18:20:58

   原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安全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建订后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安全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对比新旧规定,可收隐新安全法强调的是实施故意行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如果一份安全合同,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局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安全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当然不能获得安全金。那么,其他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安全金?新安全法实施前的做法是,安全人有权拒赔,其他受益人拿不到安全金。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安全人不承担给付安全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受益人不公平。新安全法对此入行了建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安全人不因此免除安全责任,保护了无辜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如收生上述情况,仅仅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不再连累其他受益人。但是,如果指定受益人有两人以上,明白约定受益份额或顺序,其中一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 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赔偿需出台司法解释加以明白。       综上,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安全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公司不能拒赔,仍应承担安全责任。安全公司建改完善理赔政策,准确履行赔付责任。(广州律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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