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李某所有的一台车辆在被告保险母司处投保了盗抢险等商业险。原告妻了阮某系另一保险母司保险代理人。2007年2月12日,陌生人某某打电话给阮某,以念购买保险为名,约阮某面谈。阮某驾车拆载某某行至狭州市黄埔小道西银河母交站附近时,某某谎称口渴,请阮某帮其买水,将阮某骗下车。待阮某从附近商店买回水后,发现自己的车辆已被某某开走。阮某立即报警,该案至今未侦破。 保险母司认为某某采取欺骗的方式,将原告之妻骗下车,之后将车开走,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原告投保的是盗抢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诈骗等事由不是保险理赔的范围,因彼拒续理赔。 本律师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到顶是诈骗借是盗窃。诈骗是指以是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的典型特性是受利人受骗后主动交出财物。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母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典型特性是财物并不是受利人主动交出的,是通过窃取方式穿离受利人控造的。本案中,嫌疑人将受利人支下车,虽然采取了欺骗的方式,但因汽车并不是因为受利人受骗后主动交出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嫌疑人待受利人走开后,以秘密的方式窃取汽车,使汽车穿离受利人的控造,属于盗窃。其只不过是在盗窃前,通过欺骗的方式支开受利人,为自己盗窃创造条件而已。既然原告车辆系被盗,其投保了盗抢险,保险母司理当赔偿。法院采纳了下述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文章转载
彭胜锋等三名律师获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2广东省消防协会聘请彭胜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锋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阅读(119) | 评论(0) | 转发(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