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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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 09:28:38
一年半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明传电报[2004]37号文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治理有关题目的紧急通知》,这个文件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关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做出了新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新政策明确要求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在一年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固然,该政策有不公道之处:国家由于少数违法经营户的行为,对全部小规模贸易企业实施“集体惩罚”,不仅仅有些措施的正当性值得推敲,变化莫测的税收政策的也使得广大的企业丧失了公道的经济预期,加剧了企业的短期行为倾向;固然短期内遏制偷逃国家税款势头,但强硬的政府干预也影响了整个经济的效率。从纳税人角度讲,即使政策有失公平,小型企业至多是呼吁政策的公平,并无能力干预政策,进行政策寻租。倒不如在既定的政策环境中认真研究税收政策,进行有益的纳税筹划,减轻税负,获取更大的利益。 经过一年的努力经营,目前,已有很多小型商贸企业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在认定前,首先要明确有关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题目以便做好认定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小规模纳税人为何要转换为一般纳税人 尽管国家政策为小规模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人数目中占尽大部分,但在流转税方面,由于其纳税额少,账务不健全等原因,被排除在增值税运行规则之外,现行增值税制对小企业在客观上存在着歧视和限制:第一,从利润率方面来看,按目前小规模贸易企业4%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17%税率计算出二者税收负担平衡点的利润率是23.53%,也就是说,只有小商贸企业利润率达到23.53%,其税负才能降低到与一般纳税人持平。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均匀毛利润率即增值率逐步降低,远远低于该平衡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
得较为直接,从而轻易引起留意。逆向税务筹划则是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进高税管辖权来进行的,从表面上看,这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相反还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事。但是,跨国纳税人正是借助这种逆向税务筹划活动达到了最大限度地谋求利益的目的。 3.谋利多样性。一般的跨国税务筹划旨在直接谋取税收利益,因而在谋利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但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所要谋求的利益则随具体情况而变。 有时是为了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有时则并不能使净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有效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有时可立即谋取利益,有时则在当期并不能谋利,而是将
会秩序,协调各利益团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这些都不过是手段,所有这些手段终极生产出的东西,正是社会上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而权益保障的条件则是权益的确认(正当化),税收正是追求权益正当化的重要途径,纳税人权利正是通过纳税使得其自身权益得到正当化的确认和得到有效保障。纳税人权利在内容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同时包括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济与补偿,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纳税义务而生的纳税人权利,例如目前体现在《税收征管法》(2002年实施)中纳税人的19项权利(知法权、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税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申请获取检举奖励权、受尊重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基本生活用品无税所有、使用权、委托代理权、受赔偿权、退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等)。广义的纳税人权利指的是公民作为纳税人应该享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的权利。① 三、税收筹划权分析 (一)税收筹划权的法理基础。 税收筹划存在的法理基础在于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税收法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则表现为公民个人参与市民生活、处分其私有财产权利的自主性。税收法定和私法自治二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共同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