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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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6 09:56:32
【摘 要】作为现代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社会保障 费改税 改革 政策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进步。2001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031亿元,比2000年增长11%,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均匀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社会保障税主要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或自营职业者的经营利润为税基,因而经济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障税有了充足的税源,企业单位和职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广大群众参保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社会成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贸易保险的同时迫切希看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征收具有强制性,治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转向返还性,能使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改变了原来社保部分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由于部分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抗。
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进。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进,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进。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
的事。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也造成税务机关无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法所带来的挑战的对策 1.鉴戒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我国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细葱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细葱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细葱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细葱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二是建立近期免税,长期应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极具潜力的新型贸易方式。各国为了扶持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目前都对网上交易实行税收优惠。如1998年10月,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3年内(至2001年)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进税”。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使我们不要再错过一个时代,笔者以为在近期应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或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三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责备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基于地域管辖权的税收管辖权的标准 这是解决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挑战的有效对策,常设机构的确定仍然是行使基于地域管辖权的重要因素,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笔者较为赞同这一观点:第一,从常设机构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当国际经贸领域出现新的经济活动时,它的内容就会有新的突破。所以,不必要废除常设机构而只需对其进行重新界定。第二,OECD税收范本对第五条的解释已经承认自动化机器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等可以构成常设机构,人的参与已经不是成立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所以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可以被认定为是营业场所。第三,服务用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第四,服务器可以完成企业主要的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笔者以为,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按照其营业常规开展营业活动时不构成非独立代理人即不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两种情况下除外,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或者专为一个客户服务;二是网络服务供给商经常性地为某一客户保存数据库并有权代表该客户将数据库中的数字产品直接从网上送到该客户的顾客手中。据此,笔者以为,应当从法律上明确服务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