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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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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3 11:00:51

  摘要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及跨国关联企业经营行为的自由化,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逃税的现象在传统的调整方法下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预约定价安排便应运而生。我国在新的所得税法中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预约定价安排。但预约定价安排并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它的缺点和局限性。所以在实际运用中应区别对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 关联企业 避税 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所得税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这是我国政府针对目前关联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的情况,鉴戒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出的明确规定,目的在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所谓预约定价安排(英文缩写为APA)在OECD《预约定价安排指南》中是这样表述的,即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题目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   按照美国公布的有关法规的定义,预约定价是指税务部分和纳税人之间,就适用于同一利益主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商号、企业间,对收进、扣除、抵扣、优惠或折让进行分配(分担)时,彼此对该交易有关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共同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预约定价安排回根结底就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一种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假如内部交易涉及国的税务机关均在事前审查中认可了该交易的转移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它们便不会再对此项交易的公道性产生怀疑,从而避免了事后审查与税务调整的麻烦。它的核心是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采用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APA),税务机关可以将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计改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正当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有好处。概括说来,APA的优点主要有:      1.较好地解决了转让定价的滥用题目   传统的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实质上是税务行政机关对存有转让定价行为的关联企业的一种事后调整方法,税务行政机关往往以行政或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存有转让定价行为的企业,使得征纳双方的关系僵化乃至对立。而APA的签订,税务机关对跨国关联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实际上是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具有双向约束力的协议。因而,自愿提出APA申请的纳税人往往能够自觉履行协议,从而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也会促使纳税人的长期投资,为其所在国创造更多的收益。      2.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由于跨国关联企业的纳税人事先就转让定价的方法与税务机关达成了协议,那么他就能确切地知道自己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在APA有效期间所纳税负应作怎样的调整,从而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帮助了纳税人减少纳税的不确定性,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一个在非对抗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的机会,避免了审计的风险和开支以及由于转让定价而引起的耗时费力的诉讼,乃至可能被处以的罚款

益或者公共利益,依照该组织制定的规则对所属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的管制。按照世界各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管制型、混合管制型和自由管制型。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进、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同一规范的行业治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本钱,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本钱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2.混合管制型,即一方面政府设立专门治理机构,制定相关治理法规,进行宏观行政治理,另一方面,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具体事务治理。其中,以自我管制为主,政府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治理虽有参与,但参与的幅度与程度较低,性质上属于自律治理为主的混合治理模式。美国即采取这种行政治理与民间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设有注册税务师治理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分,其行业组织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代理人会等。美国财政部还制定了《治理纳税代理人规则》,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准进制度、注册税务师业务之限制与责任、惩戒程序等基本题目进行了同一规定。部分管制型注册税务师制度综合了政府集中管制和民间自我约束两方面的上风,既能保持行业独立性,又能公道配置资源。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治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夸大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

,要么单独制定针对信托避税的专项法规。各国防范信托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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