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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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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2 11:10:25

  [摘要]从实然上看,我国细葱税法虽有不少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总体上仍然是国家本位主义;从应然上看,税法应当是人本主义。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税收法治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税法公平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就路径而言,人本主义税法的转型之路在于税法的私法化、社会化和程序化。   [关键词]人本主义;国家本位;税法本位      一、我国税法本位的实然分析:国家本位      (一)法的本位研究简述   法本位题目是法的本体论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所谓法的本位,即“法律立足点之重心”或“法律之重心”,不同的法本位观就表现为不同的法律重心观。童之伟教授总结指出,比较定型的法本位说有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义务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夸大制定法中的国家强制性和法律制裁。因此,奥斯丁说,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当命令出现时,义务就出现了,当命令被表达时,义务就被设定了。义务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本位。所谓权利本位,自然是以权利作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按照我国台湾学者王伯琦所言,即“法律之基本任务,亦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之履行。是谓之权利本位之法制”一。权利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天赋人权观,带有浓厚的自然法学色彩。所谓社会本位,一般以为法以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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