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与、、、、、等所有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的意思。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由于人们常将《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
(3)关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译。笔者认为,应将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这点问题不大。
(4)“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分。
(5)关于“clause”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了可以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条款”。
(6)关于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译。依笔者看来,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关系,但不应该有某些工具书中“条”的译法。rule应该译为“规则”,regulation则应译为“条例”、“规章”。
(7)关于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译。有人常将provision与stipulation混用。实则万万不可。Stipulation指“契约或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因此,stipulation应译为“(契约)规定”;而provision则多指“(法律)规定”。
二、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读者可以看得出,事实上,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我们分析到最后,只有六个词即: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与法律条文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有关。这就十分有利于我们进行汉英法律翻译中“条”、“款”、“项”、“目”的讨论了。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的翻译一般应译为“part”;“章”译为“chapter”;“节”译为“section”;“条”译为“article”;“款”译为“paragraph”;“项”译为“subparagraph”;“目”译为“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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