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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3 12:23:10

如何解决不合法的宅基地拍卖 牵扯到亿万农户切身利益的宅基地制度,始终受到各界关注。日前,有杂志报道了浙江省兰溪市的陈家井村拍卖宅基地的事件。由于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导致成交价格过高,给建房村民带来很重负担。

宅基地拍卖以前也零星有过报道,往往发生在那些供求矛盾非常突出的地区。如陈家井村,人均耕地仅0.62亩,连续9年未新批宅基地,2007年村委会从国土局获批6亩宅基地用地指标,设置17户宅基地,而有建房意愿的农户有150多户。应该是借鉴了城市土地市场的经验,最终采取了宅基地拍卖的方式,拍卖金额高达197.93万元,纯收益将近187万元,建房农户每户需支付用地款超过十万元。

讨论价格高还是低,只是一个供求关系决定的数字问题。更原则的问题是,宅基地能否采用拍卖方式配置,这就牵涉到宅基地相对于农民到底是福利还是商品的定性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当前的国家法规对宅基地的初始取得程序和方式都缺乏详尽规定。《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初始取得程序也语焉不详,只能从其他规定中进行推测,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申请”,“批准”,“审核”的措辞可以看出,村民获得宅基地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

在各地多年的实践中,村民有合理的建房需求,都由村集体无偿或者低价(支付占地补偿)分配宅基地。无论从法律还是实践都可以看出,宅基地的获得是由于农户的成员权而分配得到。成员权的前提,无偿和低价的分配方式,都清楚地表明了宅基地的福利性质。从当前国家限定宅基地流转的政策内涵和一些专家的解读来理解,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一起,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这更凸显了宅基地的福利性特征。

拍卖宅基地在法律上缺乏足够的依据,在现实中也造成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会在农民中形成一种不公平的心理情绪,因为以前的建房户都是免费获得的宅基地。

但是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下,新申请大电流发生器的宅基地不可能都占用耕地来解决,增量必然是稀缺的。如果不拍卖,资源稀缺,按人头等分的方式无以为继,似乎只有排队按先后秩序分配或者采取抓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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