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IT职场
2009-02-12 13:31:54
王某原系建湖縣某品牌專賣店的店員,負責某品牌服裝的銷售工作。 2008年12月8日,王某正在站店,忽然接到男友李某電話,李某告訴王某後天是自己的生日,希望王某與自己一起慶祝。王某便想送件東西給男友作生日禮物,但考慮到自己一個月工資不到1000元,沒能力給男友購買禮物,便想到可以拿一件自己店裡的品牌服裝送給男友。於是,王某趁店主外出進貨之際,將一件品牌服裝(價值2000元)私自放入自己包中,下班後送給男友。次日,店主在清點服裝時,發現少了一件服裝至案發。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以不法所有為目的,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違反財物佔有人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王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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