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强化皇权专制的需要,明代一度被禁止的“风闻言事”,又再度被清统治者启用。在顺治帝十年(公元1653年),就许科道官“风闻言事”。
雍正初年,再彻底废除能给专制君主以一定制约的给事中封驳制度,并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可见,在科道制度上采取的这些具体措施,都是出于强化皇权专制
的需要。就许科道官风闻言事而言,这虽有利于君主控制群臣,加强皇权专制,但它却直接损害了监察工作的严肃性,破坏了封建法制。因为“生事之小人,恃为可
以风闻”,便“擅作威福以行其私”,遂“声言纠参,妄行吓诈”,从而导致“各官不能自安”。这客观上助长了告讦之风。康熙时,御史彭鹏被另一御史王度昭奏
劾,而王度昭又被彭鹏奏劾,其实双方并未指出实据,皆借风闻言事互为告讦。这正如《大清会典事例》所称:“及至败露之后,则藉口风闻言事,未曾确访,以此
解免其罪。”这种弊病,清朝统治者心里是十分清楚的。如康熙十一年上谕:“汉人中有请令言官以风闻言事者,朕思忠爱之言切中事理,患其不多。若不肖之徒借
端生事,假公济私,人主不察,必至倾害善良,扰乱国政,为害甚巨。”既然如此,又为什么不禁止呢?康熙的回答是:“朕于科道官员,许其风闻入告者,专为广
开言路”,使自督抚以下各官,“皆知所顾忌而警戒也”。
一些科道官员借风闻言事之权,或捕风捉影,敷衍塞责;或摭拾浮言,取巧谋利,或受人嘱托、妄行攻讦;或颠倒黑白、徇私报怨、诬陷良善,驱除异己。种种弊
端,大大削弱了监察机构的职能。为端正监察机构风习,顺治十一年曾对言官明确提出“知无不言,言无不实”的八字原则。其意义在于:一是要言官直言无隐,二
是言必有据。其后历来皇帝的有关陈述,不外是这个原则的翻版而已。
切实使监察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另一措施是严厉打击诽谤、诬陷之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民间散布匿名文书、揭帖者,予以严惩。《台规》根据《大
清律》一再重申:“凡有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拟绞监候,虽实亦坐;被告言者,虽有指实不坐”。《台规》所载上谕也多次强调对此严惩不贷,“以惩刁奸
而防倾陷”。要求各级官员对匿名揭帖“见者即便烧毁,送入官司亦不为审理”。二是对负有言责的监察官员要求其公正无偏,言必有据。规定“若结党挟私,肆行
陷害者,反坐”;若“列款纠参贪婪官吏,有一、二事审实者免议。若审问全虚及条陈事件隐含讥刺,或不据实回奏,或参官员志痛衰庸涉虚者,皆降二级调用”,
企图以此杜绝诬告、陷害之风。尽管《台规》规定了一系列类似条文,但真正“知无不言,言无不实”者并不多见,往往言官据词弹劾,被告据词反驳,形成在皇帝
面前打笔墨官司之势,是非黑白难以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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