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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09:22:54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对原来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将原来的禁放改为限放:五环路以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和北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它节日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和公布。由“禁”到“限”,虽然都体现了对滥放乱放烟花爆竹的干预,但力度已大不相同,而作为文明古城、首都城市,这种变化传递出来的信息却非一般城市所能比拟。

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对烟花爆竹的“禁”与“放”,素来都是两派意见对立,各执一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82个设禁城市中,目前已103个城市实行了有限解禁。北京市最终也由“禁”改“限”,想必也是经过了长期争论和反复权衡,尽管这个结果在坚决主“禁”者们看来是一种倒退。五环路以内,自然包含了中南海、人同民大会堂等等让常人想起都觉得无比神圣的地方,然而最终还得重新接受烟花爆竹的“熏陶”。这些地方尚且如此,那么主“禁”者还能坚守多少“阵地”?已不容乐观估计。世俗之愚顽难化,力量之强大,由此可见一斑。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一种根底深厚的民俗。但是,民俗并不等于都是精华,民俗还会有很多糟粕。我们对待民俗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以科学的态度和顺应历史潮流的标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科学的、有助于社会文明化的民俗,就加以留存和发扬,否则就应加以制止和废除。而燃放烟花爆竹,稍微有点科学常识的人就会承认它在“科学性”和“有助于社会文明化”这两个特性上的欠缺。主张“放”者,理由不外乎有二:一是它可以驱邪逐魔,祈求平安;二是它可以营造喜庆气氛,宣示吉祥。其无聊与愚昧,本来不值一驳,为晓之以理,再作贅述:第一,就假如真有邪魔,靠烟花爆竹就能驱之逐之吗?邪魔可不是一只猫、一条狗,猛闻一声炮响,骤见一团火光,就会吓得逃之夭夭。所以持这种论调者,其实与请神汉巫婆“做法”的观念如出一辙。第二,觉得放了烟花爆竹就有“喜庆气氛”,就完全是当事人的一种先入为主式的主观感受。因为先有这种“信念”,才会在燃放时感受到喜庆祥和的气氛。假如某地某民族信奉的是与此相反的观念,那么面对烟花爆竹就一定是视为瘟疫而恐躲之不及了。当今地球上,那些对烟花爆竹不抱什么“好感”的地方和民族,不是照样活人过日子吗?第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是现实且有目共睹的:污染空气,破坏环境,特别是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火灾。仅以重庆市、辽宁省、昆明市为例,2005年春节,三地分别发生火灾263起、1472起、237起,其中烟花爆竹分别“惹火”了110起、641起、129起,分别占41.8%、43.5%、54.4%,近一半的火灾是烟花爆竹惹的祸,其中辽宁的数字还是比去年同期下降61%后的“良好成绩”。

       应当说,对于烟花爆竹,主“禁”者显然是立足于时代发展潮流的视角,显示了对待民俗应有的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社会,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应当坚持真理,与时俱进,对那些于国家、于民族、于社会发展有害无益的“民俗”,就是应当采取强硬的禁止手段。想当年,“多子多福”的思想在我国民间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出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不是面临内有群众反对、外有“人权”干涉的双重压力吗?但我国顶住了压力,而且作为“基本国策”一以贯之,至今不是成效显著,并已为绝大多数群众所接受吗?禁放烟花爆竹,没有坚持计划生育那样的决心肯定不行。

      资料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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