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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业界

2021-08-03 14:32:44

链家“删库”员工案件终审,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说他的人生就此走上一条直转急下的路途,如果不是心里一时的愤怒难以发泄,在工作中积累了很多愤恨,他可能不会从前途光明的程序员到面临7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4日14时35分链家财务人员报告财务系统(EBS系统)故障。后勤人员排查发现有人执行了删除命令,也就是所谓的删库。

4台服务器被删除的数据总大小为9TB,这已经相当大了,而且备份数据也被删除了,真可谓杀人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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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正是月结的日子,财务系统不可用的后果就是无法月结,而且数据被删除也会危机公司的运营,可以说造成了很多了经济损失。

而且为了重建和恢复工作花费8万,因为该程序员执行的操作是删除EBS系统软件和应用程序,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而且为了恢复数据还花了10万,可以说链家损失惨重。


证言显示只有5个人有进入系统的权限,其中4个人主动上交了笔记本,但是韩某拒交,嫌疑很大,但是他却对删库的事情拒不承认。

根据证言显示,韩某2018年2月到公司负责财务系统,5月被调到技术保障部,工作地点也因此从朝阳区酒仙桥总部调整至海淀区上地福道大厦。

韩某工作调整之后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旷工,2018年6月4日监控录像显示他在11点到达公司上班,18时离开公司。


一审结果出来,法院认定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韩某声称监控录像无法证明犯罪,他也不是可以进入系统的唯一用户。同时也不认可链家的损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韩某的律师认为本案事情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疑罪从无。因此韩某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韩某律师没有呈交新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确定韩某施了删除链家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程序数据的行为,韩某律师的相关辩解意见、韩某所提“监控录像不能证明实施犯罪的理由”以及认定被害单位损失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了链家公司的极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韩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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