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1909008
  • 博文数量: 219
  • 博客积分: 8963
  • 博客等级: 中将
  • 技术积分: 2125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05-10-19 12:48
个人简介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219)

文章存档

2021年(1)

2020年(3)

2015年(4)

2014年(5)

2012年(7)

2011年(37)

2010年(40)

2009年(22)

2008年(17)

2007年(48)

2006年(31)

2005年(4)

分类: Delphi

2012-03-27 10:39:22

老板一出事,企业跟着被判死刑,相关者无辜遭殃,这在市场经济国家肯定不是正常现象。获利者只有公权力机关,刑事手段滥用的背后,其实是权力对经济的干预。

现在法院判个没收某某某“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财产共有者心里要打颤:企业恐怕要倒,资产全泡汤,可能连老婆孩子的那份也会被拿走。

近几年一系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理多被诟病:在法院判决前,相关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理,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基本落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有关涉案财产的救济制度,已经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他建议建立由法律监督机关批准的司法审查机制,由法律监督机关来批准实施,“不能随便冻结当事人的财产”。

领导小组“全面接管”

“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湖北天发集团法定代表人龚家龙2006年被抓,不久,一个由荆州市主管经济的副市长牵头组成的“风险化解小组”就全面接管天发集团。

吴尚澧,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2008年末,吴尚澧被捕后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多位投资人称,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的吉首企业家曾成杰,在一审判决前,他的财产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牵头的“湘西‘10·2’非法集资系列专案组”悉数秘密处置。

近几年许多重大经济案件,都有各种“XX小组”的影子,它们除了查办案件,还直接参与了涉案资产的处置。

“这是变相的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有中国特色的专案组有一揽子的行政权力,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无权干涉。

兴邦公司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张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涉案资产并未随案件移交给法院处置,地方政府资产处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和毁损。

而且,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法院裁决之前,即相关资产还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贴上“非法”标签并处置。陈光中认为,这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财产处置的规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则必须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处置。”

尴尬的状况发生过。2002年5月,北京某民办学校董事长孟晓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西阳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无罪,但是阳泉检察院以“充公”为由拒不退还扣押财物,其中包括一辆丰田轿车和99万现金。

这并非孤案。2008年8月龚家龙被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1年零7个月有期徒刑。经过申诉,2011年9月20日,法院改判龚无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股权已经在2006年11月22日被悉数转让。

牛刀杀鸡,众人遭殃

亳州市官方称,之所以紧急处理兴邦公司涉案财产,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但案发至今3年多,投资人称,他们非但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专案组亦未公布财产的处置情况。

由于大多数类似专案不走破产程序,而是政府托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

按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如果对于法院处置资产不满,债权人亦可以提出异议。

刑辩律师陈有西认为,政府关停当事人正在合法运营中的企业、秘密转让股权,亦有违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政府无权干涉”。

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黎强2009年涉黑入狱。据《财经》报道,黎强判决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据工作组人员称,公司虽由黎强委托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政府的。”

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对吴尚澧作出一审判决后,六百余名投资人的委托律师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结,暂时不能受理”驳回。

对于无辜的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主张其财产权的最大绊脚石,是“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当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们往往发现:财产也跟着完了,已无实质权利可言。

按照刑诉法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释又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因此,诸如非法集资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被粗暴关闭,资产被过早处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说,“先刑后民”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么准,民事部分又遭受很大损失。”

另一个争议是,“民案刑办”。以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集资诈骗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欺诈,一直存有不同意见。

一起原本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民事纠纷,因为当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年10月,江苏牧羊集团大股东许荣华被关押,当地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要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当时他说只要我签字,立马无罪释放,否则弄不好再给我一个罪名。”许回忆称,他的股权转让让他的财富在一夜之间缩水了90%。

部门争利,监督缺位

只要跟案子沾上边的部门,几乎都在参与“司法执行”,特别是涉案财产的处理。

“涉案财产是一块大肥肉,公检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争执不下。”陈光中说,据他所知,有的地方还要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现实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选择单干。

重庆大正商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当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据《财经》报道,除了马当账户存款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外,其余执行工作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陈明亮、马当专案组”全权负责。

“公安机关工作的主动性要比法院强,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办案经费紧张,公安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困扰。”重庆一位法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资产评估机构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为是涉案财产,问津者寥寥,起拍价定得畸低。马当的代理律师刘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案组告知海南地块的售价为35万元/亩,但据他私下打听,实际交易价格为45万元/亩。虽然判决生效后的两次拍卖以流拍告终,但从查封到拍卖,马当家属毫不知情。

由于马当所有财产均被没收而生活堪忧,马当的家人曾多次向重庆法院申请给予马当家人生活费,以及剥离马当和家属共有财产,但均遭拒绝。刑法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

阅读(1305)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