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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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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5-03-03 19:05:56


未上市的中国企业亦可以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部分内容以实现创始人之间,以及创始人与新股东之间的权利安排。事实上在公司融资行为中,创始人和投资人通常都会在term sheet和融资协议中明确董事会席位和利润分配问题,财务投资人一般不会过多介入公司运营,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似乎又为创始人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增加了一层保障。当然,这一切还有待中国法律实践的检验。

 

2015-01-27

 


小合:按照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阿里维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确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开了神秘的面纱。选择此文,供大家学习。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内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称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译为“lakeside partners”),该名称源自15年前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的地点——湖畔花园。阿里的创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则办理运营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确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细阅读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主旨是通过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权为手段保证核心创始人和办理层的权益并传承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文化。

 


按照2014年5月阿里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当时阿里合伙人共计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书,阿里合伙人减至27名,其中22人来自办理团队,4人来自阿里小微金融办事集团(其中两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办事集团的办理职务),1人来自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调整,新增3名合伙人,总人数增至30人(合伙人信息详见附录)。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数,名额将随着成员变换而改变且无上限,除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与其任职有关,一旦离职则退出合伙人关系。按照阿里的招股书、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开资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合伙人的资格要求


(1)合伙人必需在阿里办事满5年;


(2)合伙人必需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员会提名保举,并由合伙人委员会审核同意其参加选举;


(4)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超过75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选举和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


此外,成为合伙人还要符合两个弹性标准: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及,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不雅观竭尽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1)合伙人拥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会成员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数时,合伙人有权任命额外的董事以确保其半数以上董事控制权;


(3)如果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离职,合伙人有权任命临时董事以填补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可视作阿里创始人及办理层与大股东协商的结果,通过这一机制的设定,阿里合伙人拥有了超越其他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和任免权,控制了董事人选,进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3、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阿里每年会向包罗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办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该奖金属于税前列支事项。这意味着合伙人的奖金分配权将区别于股东分红权,股东分红是从税后利润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奖金分配将作为办理费用处理。

4、合伙人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合伙人委员会共5名委员,负责:


(1)审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选举事宜;


(2)保举并提名董事人选;


(3)将薪酬委员会分配给合伙人的年度现金红利分配给非执行职务的合伙人。委员会委员实施差额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合伙人委员会是阿里合伙人架构中最核心的部门,把握着合伙人的审核及选举事宜。

为确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长期性和不变性,阿里还制定(作出)了以下规则和安排:

1、从规则上增加合伙人制度变换的难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变换需通过董事批注和股东表决两重批准:从董事层面看,任何对于阿里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关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权的修订必需经过多数董事的批注,且该等董事应为纽交所公司办理规则303a中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合伙协议中有关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则须取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从股东层面看,按照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权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必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6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与大股东协议巩固合伙人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与软银、雅虎达成了一整套表决权拘束协议以进一步巩固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按照阿里的招股书,上市公司董事会共9名成员,阿里合伙人有权提名简单多数(即5人),如软银持有阿里157及以上的股份,软银有权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将在股东大会上由简单多数选举产生。按照前述表决权拘束协议,阿里合伙人、软银和雅虎将在股东大会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确保阿里合伙人不仅能够控制董事会,并且能够基本控制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义及法律分析

1、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长远意义——企业发展和文化

马云等创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麦肯锡的模式,将办理层分为三个梯度以推进公司运作:新进人员负责具体执行,中层负责战略办理,创始人主要关注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标的目的。按照该梯度设计及对应职责,必需存在一种机制以确保创始人和办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力,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灵感和动因。


合伙人选任制度设计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识地贯彻着以合伙人治理为核心的统一且发展的企业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选举制度既填补了因现任合伙人转股或离职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职务空缺,又为鞭策公司及时应变、业务拓展和长期发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础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使得合伙人机构的扩张能力与公司发展同步,打通重要员工的上升通道,激发办理层工作热情


2、阿里选择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义——保证控制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现实的作用是强化并巩固创始人及办理层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创始人的持股数量已随着阿里的持续融资及上市被逐步稀释,按照招股书显示,目前软银为阿里的最大股东,持有7.97亿股,持股比例为34.48,其中4.66亿股为软银直接持有,1500万股由软银下属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亿股由软银下属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


第二大股东为雅虎,持股5.24亿股,占比22.68。在上述两大股东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马云,持股数量为2.06亿股,占比8.99;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万股,占比3.67;阿里ceo 陆兆禧、coo张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16。


从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创始人及办理层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3.59,远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更不能与软银相提并论,仅凭借持股难以对公司继续实施控制,因此通过公司架构设计以获取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权则至关重要。

当然,阿里办理层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办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如双重股权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这一具有创新性的制度,还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点第二小点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三、阿里赴美上市的制度分析

1、阿里、香港联交所和美国纽交所的博弈

众所周知,香港证监会拒绝接受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强硬态度”是迫使阿里放弃回归港股计划的重要原因,然而阿里与香港联交所的博弈却并非如此简单。


从阿里的初衷来看,由于其b2b业务曾在香港上市,熟悉香港的交易规则,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公司上市后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严格,且少数股东的集体诉讼频繁,所以阿里会优选香港上市。


事实上,香港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的股东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曾就阿里合伙人在上市后继续提名多数董事及任命临时董事的提案陷入过争议,讨论的结果是上述结构将为其持股合伙人提供控制董事会的权力,违反了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11条的要求,使得合伙人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利与其于缴足股款时所应有的股本权益不成比例,从而违背了香港法律遵循的公司股东“一股一票”的同股同权制度,并可能削弱法律的严肃性及香港本钱市场的形象。


在此情形下,香港联交所与阿里于2013年9月终止了上市谈判。尽管在此前后,香港联交所的不少人士建议改变现行规则,但上述建议未能在阿里赴美上市前取得本色性进展。显而易见的是,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态度和政策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调整,但受制于阿里所面临的市场情况及协议安排[11],阿里无法继续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等待。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阿里希望保留合伙人制度的要求在2013年10月得到美国纽交所的书面确认,合伙人制度本身不会成为其赴美上市的法律障碍。

2、香港、美国本钱市场的法律规定及与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比力分析

阿里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系其合伙人制度不被香港证监会认可。然而在倡导公司治理透明、股东意思自治的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公司治理理念的不同,认可了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也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打开了本钱市场的大门。我们对香港和美国两地关于双重股权及/或阿里合伙人制度的特殊规定简要分析如下: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属于美国证监会和纽交所的接受范围,与双重股权制度亦存在相似之处,但阿里不采用双重股权制而创新阿里合伙人制度,我们理解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和考量:

(1)弹性指标的灵活优势。双重或多重股权制度相对明确地限定了享有特种股票权益的主体范围,股票所附投票权等权益的比例等,而“合伙人”制度则存在弹性,成为合伙人量化指标只有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公司股份两个要求,而其他所谓的“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的规定更多的是一个相对模糊和笼统的提法,为选举和任命新合伙人预留了灵活把握的空间。

(2)反稀释效果更强。尽管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票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这种投票权数量依然与其所持的特种股股份数量挂钩,只是在比例上大于普通股的配比。相反,阿里合伙人制度则斩断了这种联系,只要合伙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其投票权不受任何股份数额的影响,消除了股份稀释的威胁,便于创始人和办理层更长期不变地控制公司。

(3)获得额外的奖金激励。双重股权制度赋予特种股持有人更多的投票权,但该等股东并不因此就享有超越其所持股份的红利分配权,换言之,即特种股股东并不能获得比按同比例持股的普通股股东更多的分红收益,除非章程或协议中作出相反的规定。但按照阿里合伙人制度,阿里每年会向包罗合伙人在内的公司办理层发放奖金,并作为税前列支事项处理(在办理费用科目中计提)。

4)避免法学界对于双重股权制度的诟病。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的设计可以避免被直接归入双重股权的境地,便于通过合伙人制度进行权利分配及实现企业文化的推广和传承。


四、阿里合伙人制度对于国内企业的借鉴意义

按照中国本钱市场目前的法律法规,除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差异外,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同股同权制度(优先股及限售期内的股份除外)。因此,境内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碍。


未上市的中国企业亦可以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部分内容以实现创始人之间,以及创始人与新股东之间的权利安排。事实上在公司融资行为中,创始人和投资人通常都会在term sheet和融资协议中明确董事会席位和利润分配问题,财务投资人一般不会过多介入公司运营,而阿里合伙人制度似乎又为创始人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增加了一层保障。当然,这一切还有待中国法律实践的检验。


附录:阿里巴巴现任合伙人一览表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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