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7126
  • 博文数量: 13
  • 博客积分: 0
  • 博客等级: 民兵
  • 技术积分: 254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14-11-22 21:25
文章分类
文章存档

2015年(2)

2014年(11)

我的朋友
最近访客

分类: 其他平台

2014-12-03 10:42: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第一节 转让范围和条件

第二节 转让程序

第三节 转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第四章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欲需查看更多详细信息请访问房地产: dfwml

阅读(82) | 评论(0) | 转发(0) |
0

上一篇:房地产交易知识

下一篇:房地产课程导入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