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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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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4-11-03 10:59:07

  (一)国家保险监管机关


  在世界各国,保险监管职能主要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但各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同,有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对保险机构进行特殊的监管。有的国家的立法机关以立法手段,以及对法律的立法解释对保险业进行管理。法院以保险判例及其解释法律的特权实施对保险业的管理。


  这种现象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尤为明显。如英国,由于法院做出的判例可以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起着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作用。





  尽管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监管保险行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一般来说,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能仍主要由政府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由于各国保险监管历史不同,所以各国政府的保险监管机关也不一样。而这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英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工贸部,工贸大臣对合格的保险组织颁发营业许可证,并有权请求法院对有欺诈行为的公司裁决停业。美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各州政府的保险署,保险署的工作由保险监督官领导,全国有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与监管行动,并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日本的保险监管机关是大藏省,在大藏省的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其中保险第一科负责监管寿险业务,保险第二科负责监管非寿险业务。1998年日本成立了金融检查厅,由它接管了大藏省部分保险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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