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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17:00:59

在审理事业单位中劳务差遣人员使用职务之便并吞单位财产案子时,不能仅凭行动人劳务差遣的用工方法而确定其从事作业均为劳务活动,然后将其界定为非国家作业人员。应当剖析劳务差遣人员从事的具体作业归于公事仍是劳务活动,如行动人从事作业具有公事特色,则应当视为国家作业人员。
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房子租借监理处系事业单位,被告人张腾经过劳务差遣的用工方法由徐州华泰宏润劳务署理效劳有限公司派驻该处作业。20123月至20136月,张腾在监理处单位作业时期,使用承受单位负责人指使经手处理公事开销的职务之便,在报销公事开销费用时,经过采纳篡改收据汇总报销单金额及私自增加发票的手法,骗得徐州市房子租借监理处公款算计101.1万元占为己有。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腾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作业人员,使用经手公事开销职务之便,在过后报销公事开销过程中经过篡改报销单金额及私自增加发票的方法并吞公款,其行动现已冒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判定被告人张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腾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剖析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腾使用职务之便并吞单位公款的行动应当确定为贪污罪仍是职务侵吞罪,而差异两者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违法主体的确定,被告人作为事业单位中劳务差遣工人,不能依据其劳务差遣用工方法将其作业界定为劳务活动,然后将其确定为非国家作业人员。
事业单位中国家作业人员直接确定规范在所以不是从事公事活动。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上述规则虽未对非国有公司差遣到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人员怎么确定作出清晰规则,但清晰了事业单位中视为国家作业人员应当以从事公事作为界定规范,因而关于选用劳务差遣用工方法在事业单位作业的人员也应当依据上述规范界定其主体身份。
公事与劳务具有不一样特色。前者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络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处理国有财产的责任;后者首要表现为劳作方法相对简单、不具有职权内容及公共特色等特色。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代表国家从事必定处理性作业,后者以自个的膂力或者技术从事出产或效劳性活动,与所有制方法无直接联络。本案中被告人张腾虽是由非国有单位徐州华泰宏润劳务署理效劳有限公司派驻徐州市房子租借监理处作业,但其在该处单位作业时期,承受单位负责人指使从事车辆修理结算、办公设备收购、公事接待费用开销等作业,而上述从事单位开销结算作业归于单位管帐职权范围,显着具有公共处理特色,并非以自个的膂力或者技术从事出产或效劳性活动,其经手的财产也显着归于公款,张腾应当确定为从事公事活动,其归于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人员。因而,被告人张腾使用经手处理公事开销的职务之便,在报销公事开销费用时,经过采纳篡改收据汇总报销单金额并私自增加发票的手法并吞公款行动应当确定为贪污罪。
2.
人身依附性与劳作报酬来历也是判别是不是归于国家作业人员依据之一。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视为国家作业人员。而上述差遣一般意义上将其理解为委任、差遣等方法,所以,有人以为关于非国有单位差遣到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人员,由于差遣方系非国有单位,因而不该将其视为国家作业人员。笔者以为,应当联系人身依附性与劳作薪酬来历等方面综合判别差遣人员身份特色。当前伴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其用工方法渐趋灵敏、多样,其间劳务差遣方法逐步成为事业单位聘任人员首要用工方法。因而,除了上文剖析应当依据劳务差遣人员在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仍是劳务来判别其主体身份外,还应联系其与事业单位人身依附性及劳作报酬支付方法等方面判别其主体身份。假如劳务差遣人员彻底承受事业单位指使、处理开展作业,劳作报酬也是来历于事业单位则应当确定为事业单位作业人员。本案被告人张腾虽系非国有公司劳务差遣人员,但其在事业单位作业时期,彻底承受事业单位作业组织、处理,每月薪酬也由事业单位准时发放,其与劳务差遣公司没有实践劳作、薪酬及人事处理关系,其显着归于事业单位作业人员。
综上,本案被告人虽系非国有公司劳务差遣人员,但薪酬发放、作业组织及人员处理均由事业单位支配,其在事业单位从事公事过程中使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应当视为国家作业人员,以贪污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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