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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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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云计算

2014-07-23 10:35:31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诉求离婚精神抚慰金

  【案情介绍】

  小程与小李于1990 年登记结婚。近几年,小李为家庭生计出外打工,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齐女,与其发生了关系,并致齐女怀孕。小程在了解齐女怀孕一事后,虽伤心欲绝,但为了顾全家庭,并仍对小李回心转意抱有一丝幻想,于是出钱为该女作了引产。虽知,小李不思悔改,继续与该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悲痛欲绝小程见无法使丈夫回头,无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李对致齐女怀孕一事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华标律师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程与小李感情确已破裂,但小程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与他人同居,致人怀孕不是法定的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事由。因此,判决准予小程与小李离婚,驳回小程要求小李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配偶一方在何种情形下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原因、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本案中,小李的过错行为显然对小程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致人怀孕是否属法定原因呢?所谓法定原因,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如下四类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于致人怀孕并非法定原因,因此,法院驳回小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是正确的。

  由上可知,婚姻法中离婚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法定原因也仅限于婚姻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婚姻义务的四类情形,即使存在这四类情形,按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无过错要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而这通常是比较困难的,甚至还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违法,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因此,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之诉时,一方面要对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收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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