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兼得(简称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界、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争议由来已久,见仁见智。
认为不可兼得的一方,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支付(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全文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混合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双倍赔偿问题研究
1、工伤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关于劳动者与用工方的关系,有人从二者的关系基于书面或事实的劳动合同产生出发,认为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用工方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所负的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笔者不敢苟同。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一旦确立,劳动者就必须遵守用工方的劳动纪律,在执行用工方交办的任务时,受用工方的管理和监督,无权独立工作,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均由用工方确定。而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用工方就有选任劳动者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用工方有为职员提供适当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伤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既然明确了工伤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就产生了其归责原则应按一般侵权责任还是按特殊侵权责任处理的问题。 >>全文
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工作期间遇车祸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建才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建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台湖福来顺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建才和该商店经营者高启之子一同外出买建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隔离带上,孰料祸从天降。二人当场被疲劳驾驶的薛某驾车撞死。事故还造成一人轻伤,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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