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5日早上7时许,卢某某驾驶东风牌大货车(该车挂靠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分宜杨桥煤矿装煤运往分宜县城,途经上分公路分宜境内58公桩+350米地段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驶的南方125型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谭某与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涂某当场死亡,另外一名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邹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卢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至宜春,并打电话告知其亲属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其亲属处理肇事后的有关事宜。从此卢某某一直潜逃在外。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涂某的亲属、被害人邹某先后就本案民事赔偿向分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连带带责任人分宜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赔偿两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104300元,该款已全部赔偿到位。2008年4月,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刑事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某某又自愿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被害方的真诚谅解,被害方向法庭提交了请求对卢某某从轻处罚的建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并具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分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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