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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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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09-10 16:33:04

委托理财市场的竞争。

  券商、基金、信托在委托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是趋于白热化。信托业相对于券商和基金的优势在于可以进行实物投资,而上段中提到的劣势又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券商拥有投行、经纪等多方面业务协作和研发优势,在理财计划中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相当于有了保底承诺,而信托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是严格分开的,这使得券商理财产品空间更大;券商拥有更多的营业网点,是相对于信托和基金的优势。基金的优势在于其较低的理财门槛,产品(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募集、低风险性、高度流动性和透明性。几类理财产品间的详细比较如表5—20所示。

  2004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6日颁布、2002年7月18日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7日颁布、实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8日颁布、实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4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年第5号规定,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境外投资。除了各自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产品蕴涵的法律关系不同之外,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该项业务时,在以下方面也面临不同的经营条件:首先,其产品的投资范围有较大不同。该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为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的境外投资为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④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为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②2006年6月2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通过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其次,不同金融机构可使用的资金的币种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公告规定:对于境内银行和保险机构,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除可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还可集合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和工具。而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则只能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境外投资。这样,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其所潜在的客户群就会非常不同。再次,金融机构给予客户的本金和投资收益的币种也不同,这就使其中蕴涵的汇率风险不同。《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因此,用人民币投资外汇产品的境内客户面临着币种转换的汇率风险。与之不同,外币基金则以美元认购,赎回获得的也是美元,基金本身不存在汇率风险。此外,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由于可以构建的投资组合不同,其投资的风险和收益自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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