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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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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09-10 16:26:56

  银行托管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业务缘于政策和其结算功能,尤其对于规模较大的银行,除获得不菲的托管费用外,还可以获得与其他金融机构更深入、更广泛合作的机会,同时取得更多的客户和信息优势。如,银行可以通过托管吸引到保险资金、社保资金、QFII、企业年金等。

  托管业务内容从早期的保管服务逐渐延伸到涵盖证券市场各不同领域的服务,包括估值、清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价、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除提供基本服务外,增值服务也日益突出。在服务产品方面,托管业务从最初只对封闭式基金提供服务,逐步向开放式基金、社保、保险、年金和各类委托型资产投资延伸,并且突破了以往以货币资金为对象的局限,转向包含“一揽子”证券的ET等产品,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还可能成为推动创新的动力。

  (1)银行托管基金公司资金。

  按照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的基金指公募基金,并且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并对托管人资格进行了说明。2004年11月29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对上述规定作了一些变更,降低了基金托管业务的门槛,把对银行实收资本要求从80亿元人民币变更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使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均有获得托管资格的可能性。2005年12月2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契约并按该准则的要求订立托管协议,协议须包含该准则要求的内容。

  基金业的高速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互动也使银行获得了更多代销费、托管费、参与国际市场的机会和经验。

  (2)信托公司的资金托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规定对信托资金并未全部要求第三方托管,而托管机构也可以是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银监会于2006年下发的[2006]53号文《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要求从2006年8月1日开始,信托公司在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时,信托财产必须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托管方则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当,取消了信托公司成为托管人的资格。

  托管费用进一步挤压了集合信托业务的利润空问,在实行全面的托管以后,信托产品利润的降低将会减少对客户的吸引力。

  (3)证券公司资金托管。

  在券商综合治理过程中,很多证券公司被查出存在着挪用、质押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在这种背景下,2003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源头切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

  2005年发布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加大基础性制度改革力度。完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分步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对发生新增挪用的公司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司立即强制实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公司要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精神,实行严格的独立存管。2005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其中部分公司完成第三方存管。”2005年10月27日人大通过的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表明:“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使第三方存管的认可上升到法律层面。

  第三方存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等独立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不再接触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客户证券交易资金、证券交易买卖、证券交易结算托管三分离是国际上通用的“防火”规则。

  银证通虽然也能够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但有违反分业经营之嫌。并且由于客户资金直接存人银行,证券公司失去了客户保证金利差收入,客户资源掌握在银行手中,券商的部分客户分流到银行,而且,银证通只能针对中小散户,不适用于机构客户。实行第三方存管封闭式银证转账后,客户资源重新被券商掌控,绝大部分利差收人也回归到券商手中,还可适用于所有的机构和中小散户等客户,在防范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明显。④

  (4)保险资金托管。

  保险资金全托管的思路,源自近年来保险公司快速增长的保费收入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投资风险频出问的矛盾。债券市场繁荣时期,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国债回购反复放大,运用高倍率杠杆从事股票与债券交易,保险公司委托理财也不是什么秘密,资金风险不言而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下发的[2005]90号文《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②,以完善保险管理体制,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托管范围、托管流程、托管服务和托管监督等方面:一是托管范围,包括可投资资金、营运资金和全部投资资产;二是托管流程,包括托管机构选择、账户开设和资产转移等;三是托管服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四是托管监督,包括合规监督、风险预警、协同监督等内容。”大致流程为:实行托管后,保险公司把决策指令下达给托管银行,然后经过银行清算,完成交易。

  保险资金全托管对银行业意味着数亿元的托管费收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的全托管行资格已获得了保监会认可。

  此前,《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托管指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①的境外运用,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②托管其境外运用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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