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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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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07-16 11:11:04

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7月12日被执行死刑。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7月13日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虽然之后长沙中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曾成杰的女儿最后表示,“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此事有望暂告一个段落,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以及暴露出的法律上的缺陷、死刑犯家属会见权利等,却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曾成杰的确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确如长沙市中院所称,曾成杰刑前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显然属于溢出常理的特别情况,法院理当留下充分的录音、录像、笔录等物证,以便事后向其亲属交待。否则,罪犯伏法、死无对证,法院方面的一面之词,很难让不能最后见上亲人一面的家属相信,即如曾成杰女儿如今的质疑一样。

面对质疑,长沙中院第一次回应称,“临刑前会见”无法律规定。而事实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其后,惮于舆论质疑,长沙中院表示:在验明正身之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然而,从程序上来看,若其果真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更关键的是,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

须知,若权利无法实施或无保障,则告知无意义。作为罪犯的曾成杰,其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样不容侵犯。当这一起个案搅动人们对于司法正义的企盼神经,实质被触动的是,一个社会的底线如何被筑牢的问题。

针对此案,《人民日报》发出公开质问:“未见家人,没有通知,如此行刑是否有违法理人道?面对质疑,仓促应对,又如何让公众口服心服?实事求是才能维护公信,敷衍塞责只会越描越黑。司法机关,请拿出直面问题的勇气。你们的每一次裁决,都可能成为司法进步的台阶,也可能让公平正义远离!”

即便死刑犯确实罪大恶极,必须用剥夺生命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在执行前后出于人道、人性的考虑,也应满足被执行人合理请求、保障其相关权利,这是公众最朴素的道德判断。但事实上,即便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依据,死刑犯与亲属的最后会见权利,却未得到明确的保障。

刑前无法保障“最后会见权”,刑后遗体处分权被简单化处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即便是按照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措辞依旧闪烁的“最后会见权”,如果像长沙中院一样不严格执行,也并未有清晰的罚则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居然无须承担任何明确的法律责任。此种司法现状,藉曾成杰案的热议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展现到公众面前,它残酷,却足够真实。

判处死刑的标准是否统一,执行死刑的过程是否人道,能否保障死囚犯的最基本人 权……这些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不管曾成杰与其家人未能相见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都改变不了长沙中院已经涉嫌违背程序正义的事实。这让人寒心,更让人感到可怕,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守护者,没有什么比法院自己突破防线更可怕,如果司法机关都不能信守程序正义,还能指望他们公正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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