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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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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07-16 11:09:48

在死刑存废还是一个争议的情况下,我们暂且不去探讨的罪过是否必须执行死刑。在一个法治社会了,让我们暂且相信经过最高法院复核的案件,其公平、公正性要高于一般性的一审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机构在执行死刑时,一样维持了一个司法机关应有的公平、公正的属性。比如湖南高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笔者以为,司法上的公平与公正不应仅限于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文的使用,还应该包括人道主义范畴的公平与公正。在曾成杰被执行死刑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违背了人道主义上的公平与公正。仅在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当日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公示了相关信息,而没有直接告知曾成杰的家属或代理律师。之后又仅以邮件通知了其亲属。这是对死刑犯及其家属会面权的赤裸裸的剥夺。
 

而湖南高院针对曾成杰家属的询问和媒体质疑的答复,亦发令湖南高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荡然无存。湖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说:“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由此可知,即便死刑犯曾成杰没有明确申请要在执行死刑前与家属见面,并向法院提供其家人的联系方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能够与曾成杰的亲属取得联系。因此,其有义务在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通知他的家属,询问他的家属是否愿意与其相见。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

显而易见,在被执行死刑前,如果死刑犯未明确要求会见亲属,相关的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其亲属,以便其权利得以保障。因为,除非法院告知,否则死刑犯的近亲属不可能及时获知死刑犯被执行死刑的日期。

因此,笔者以为,在曾成杰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弃繁从简的办事方针,以及在事情引发争议后湖南高院冷漠的回应,不仅仅是对曾成杰及其家属缺乏人道主义关怀的表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违背司法程序的过失之嫌。

然而,对于一个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及其家人而言,即便相关的法院在处理程序上存在一定的过失,也无法用任何方式来进行弥补。因此,曾成杰女儿的心痛和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司法的人道主义关怀需要通过实践来提醒和检验,我以为有曾成杰一个足矣。湖南高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谨记这一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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