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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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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平台

2013-06-09 17:47:52

在这类官司中,争议最大的是因限购引发的损失谁来承担?应该由买方担责,还是卖方买单?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沈小姐偿还孔女士20万元及利息。乘坐公交车659、186、688、628路等在南八里口下车,往南前行800米即到。
    近日,孔女士将沈小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0万元购房订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这套豪宅,位于湖滨南路一高档小区,在第28层,楼层高,视野好。东至规划雪莲路、西至规划公租房、南至规划万山道、北至规划程昆道。

。住宅总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房源5800余套。
    不过,等到11月29日,由于孔女士是政策规定的限购对象,因此,最终双方未能按协议约定签订购房合同。销售中心位于西青区解放南路延长线津港公路以东南八里口。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由于孔女士是限购对象,所以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她只好将房屋另售他人

法官还说,买方支付的20万元钱应认定为“预付款”,并非“定金”,因此,买卖不成,就应当返还预付款。下昼,1名重伤员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为什么要返还这20万元?对此,法官解释说,虽然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但原因在于孔女士是限购对象。可见,买房人孔女士是在明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规划可用地面积4.34万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8.34万平方米,房源约1051套。
    痛快嘉园(杨台)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北侧,津昆桥与雪莲桥之间(秋丽家园北侧)。孔女士称,沈小姐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别人,所以应返还订金。痛快嘉园、佳和雅庭、跃丽家园三个新限价房项目现已接受市民公开咨询。
    合同可以解除,不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万元购房预付款,还是应当返还。
    虽然签了协议,但却无法成交,无奈之下,2012年12月后,沈小姐就将讼争房产出售给别人了。
    目前,当地政府已成立事故处理专班,正在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相关部门已要求对建筑行业进行整改,确保不发生新的安全事故从市住保部门获悉,天津市三个新限价房项目下半年上市,共提供7500余套限价商品房。
    双方签订协议后,孔女士当天就支付了20万元“订金”,沈小姐也向孔女士出具了收据。乘坐公交车17、185、503、605、613、621、679、840、806、857路在跃进路站下车,前行至跃进路口左转500米即到。因此,她将讼争房产另售他人并不构成违约,订金不能退还。
    跃丽家园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东丽区津塘公路以北,跃进路以西(原天津市食品二厂)。在协议中,双方原本约定11月29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其余购房款。销售中心位于东丽区津滨大道南侧津昆桥与雪莲桥之间,乘坐公交42、511、666、678、819等线路东城家园站下即到。

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南门安置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垮塌事故。住宅总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约700户。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因限购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有四种情形,四种责任认定,一是“限购令”出台以前达成买卖协议并已网签的,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并办理过户手续;二是“限购令”出台以前签订买卖协议,但未提交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未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来处理,双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是“限购令”出台后,双方在明知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四是“限购令”出台后,一方明知或应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后,无过错方不承担责任,没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引发的损失谁赔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安监、住建等部门紧急赶往现场救援,并将重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订金能不能退还
    201                            2年11月15日,买方孔女士与卖方沈小姐签协议,约定这一套豪宅及两个车位一并出售,成交总价为780万元。
    据介绍,事发上午10时30分左右,四川亚泰建设公司下属的塔吊安装租赁公司在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双利村南门安置房工地现场拆除塔吊时,7层楼高的塔吊发生了垮塌,造成在塔吊上工作的工人坠落砸伤,当场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销售中心位于东丽区跃进路天津市食品二厂北侧。
    佳和雅庭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西青区解放南路延长线大寺镇津港公路以东,大寺新家园内。
    据了解,厦门市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限购令。所以,守约方沈小姐有权要求违约方孔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有权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据法官介绍,最近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限购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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