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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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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高性能计算

2013-05-16 10:23:02

  
  近日一桩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法注销互生公司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后,引发众多财经、法律界人士的争议,一度成为热门微博被网友围绕讨论。
  
  报道原文如下: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深圳市互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生公司”)股东魏女士状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违规注销互生公司纠纷案。据悉,这是在“**”和今年“两会”全方位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后,深圳市政府部门涉嫌违法行政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第一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和本案第三人刘军均系互生公司股东,刘军为互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2013年1月底2月初,互生公司多名股东突然收到互生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盖章签发的通知,称互生公司清算工作已近尾声,为完成股本金返还工作,要求互生公司股东核定收款账户。但多名股东表示对公司清算和剩余财产全不知情,原告匆忙到被告处查阅了互生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根据互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互生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29日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了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解散公司决议,指定刘军等组成清算组,刘军担任清算组组长,负责公司清算活动。2013年1月15日,刘军以清算组负责人名义签署《公司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递交被告。同日,被告核准互生公司注销。
  
  原告及多名股东均表示,事实上,2012年10月29日的所谓股东大会根本不存在。多名股东曾收到刘军与2012年11月15日签发的公司定于2012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但也并未参加该次会议。经部分股东辨认,刘军提交给被告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签名系伪造。原告以及互生公司应平等。其他股东于2013年2月均向被告反映情况并提出了撤销核准注销互生公司的申请,并要求被告查处刘军的违法注销行为。至今,被告未予答复。
  
  原告认为:2012年11月15日,互生公司股东才收到第三人以互生公司名义签发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且互生公司股东没有参加该临时股东大会。2013年1月底2月初,互生公司股东又收到互生公司盖章于2013年1月29日签发的通知,互生公司清算工作已近尾声,未完成股本金返还工作,要求互生公司股东核定收款账户。显然,作为互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军,欺骗被告,向被告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注销文件。同时,以刘军为负责人的清算组为依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87条规定履行清算组义务。特别是,清算组未对互生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未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未制定清算方案,未将上述情况依法向互生公司的股东大会报告确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准注销互生公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第一,股东大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注销文件上的股东签名属于伪造;第二,互生公司在申请注销时未提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第三,互生公司剩余财产没有分配,即被核准注销;第四,互生公司注销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收缴互生公司公章,公章仍在违规使用;第五,注销程序同一天申请、同一天核准,大大少于正常的受理、审核时间。
  
  原告等互生公司股东在多次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要求撤销违法的注销登记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核准深圳市互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具体行政为违法;二、撤销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核准深圳市互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责令被告对第三人违法清算、注销深圳市互生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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