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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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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8 13:20:12

【摘 要 題】稅務會計

【正 文】
    抵債資產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搆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由於抵債資產形式多樣,涉及環節繁多,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稅問題也較為復雜。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寘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一、抵債資產取得稅收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炤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 ,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炤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  ;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噹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攷慮。

    2.所得稅。(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國傢稅務總侷關於金融保嶮企業所得稅若乾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嶮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 ;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筦理辦法》(國傢稅務總侷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金融機搆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根据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据,按產權轉移書据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 国家利益 博弈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引发反倾销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反倾销背后的国家利益博弈,论证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外出口迅速增长时期遭遇反倾销的客观必然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措施。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实施反倾销不是一个国家政府的随意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倾销、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些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人为地夸大出口国产品所谓倾销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而不从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出发来计算,使一些国家出口产品被错误地裁定为“倾销”,给这些国家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一、反倾销的实质 
  国际贸易实质是不同国家的利益互换,反倾销只不过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不遭受损失的手段 ,所以,反倾销的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尽可能维护进口国的国家利益。现存国际贸易体制是由欧美等国主导建立的,欧美等国作为利益既得者当然不愿看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在通过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还会千方百计地维护既得利益,他们用于反倾销的所谓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标准其实都是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最大化。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和出口增长撼动了现存的格局,对欧美等国的既得利益形成了威胁。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不断升级,反倾销逐渐演变成为许多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二、反倾销的经济影响 
  反倾销既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又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 試論稅務係統電子政務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開題報告,常常会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造成“双输”的结果。 反倾销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一方面,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某种产品进入,必然增加国内该产品的生产,而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由于缺少国际竞争优势,增加的产量难以出口;另一方面,进口国扩大该产品的生产,会增加对本国稀缺的生产资源的需求,进口国原本利用这些资源生产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品,由于资源需求增加以致资源成本提高,从而减弱了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出口贸易受挫;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出口。出口国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时,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的市场将会迅速地缩小,甚至被迫退出进口国市场。反倾销还具有一定的连锁效应,一个国家对出口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常常会有另外一个或几个国家跟进,也就同样的产品提出反倾销。反倾销对出口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非常大的破坏性作用。影响产业结构发展。反倾销会极大地打击出口国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 ,这些产业往往在出口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整个产业结构中担负重要的支撑作用。出口国遭受反倾销的产业,其大量的出口产品只有转回头来投入到本国市场,与本国原有的产品抢夺市场,这势必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以至于产品严重积压,大批工厂被迫停产,严重影响出口国产业结构的正常发展。影响规模经济。
  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经济发展和出口增长撼动了旧有贸易格局。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增长迅速,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出口总量更是快速增加,贸易顺差日益增多,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强大的出口不可避免要遭到进口国的抵制,反倾销调查作为有效的抵制手段成为必然的选择。我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进口国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加入WTO后,其他WTO成员国对我国原有的单边设限、产品配额等将逐步取消。为保护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产业必然会变换手法转而通过反倾销案件阻止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的情况。而且我国企业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秩序混乱,经常出现企业低价竞销的现象 ,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欧美等国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是按照我国的实际生产成本确定,而是依据“替代国”的成本价格来决定 ,常常被判定为倾销而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我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我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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