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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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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程序设计

2013-05-07 21:27:07

  【摘 要】创业板开闸在即,它的推出丰富了我国多层次的,也给券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具体表现为增厚了券商在经纪与直投方面的收入、对券商的保荐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券商对经营理念进行调整等。
  【关键词】创业板 券商 机遇与挑战
  
  一、创业板的推出给券商创造了更多盈利机会
  
  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并到营业部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即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创业板市场规则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交易主体没有身份和资金限制,这就意味着将来会有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从而给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创造一定机会。对于那些已取得直投业务资格的12家券商而言,创业板为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项目提供最佳的IPO退出渠道。但是目前大多数券商尚未拿到直投牌照,这对相关券商备战创业板很不利,同时。由于投行业务一直未有太大起色,本次创业板开闸几乎吸引了所有券商的注意力。长期看来,12家有直投资格的券商更具有价格优势,因为它们可以不注重承销的费用,而是可以把直投业务作为保荐公司上市的主要利润来源。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业务创新和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随着直投业务的广泛开展,券商在创新业务上受到的严格管制将逐步放松,融资融券、金融期货、备兑权证等创新业务和衍生产品将陆续推出,创新业务将从提升传统业务市场份额、提升传统业务规模、改善传统业务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推动证券公司业绩的提升。所以证券公司要加强创业板市场的业务创新,加大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增加投行的产品和服务品种,培育新的市场,大力开拓非公开发行和场外市场业务,不断拓展投行的业务空间。
  
  二、创业板的推出给券商的保荐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创业板中最具创新意义的是引入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根据公布的《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创业公司在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 。保荐人必须是具备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条款,具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将自动获得保荐资格,无须向监管部门重新申请。保荐业务的开展将给券商带来实际的利润和潜在的收益,成功的保荐业务运作有助于提高券商的社会信誉。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重视上市保荐人制度。纳斯达克规定任何上市公司必须同保荐人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有保荐人。除此之外,更为重要地体现在对保荐人的资格以及保荐人承担的责任上要求较高。一般规定,保荐人应是在当地注册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创新企业申请上市,并在上市后确保上市公司遵循信息披露等有关上市规则。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每半年至少公开发表一次独立的报告。保荐人的责任期限为二年。
  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在主板和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时间将被区分开,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时间都比主板要长一年。并且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企业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券商在长达三年的保荐期内将承担大量的保荐义务和责任,其保荐效果如果得不到市场和管理层的双重认可,他们的这种竞争优势在一定程度下可能变为竞争劣热 ,从而严重影响其社会声誉和地位,对券商的长远发展不利。

  论文关键词: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支持
  论文摘要:发展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并不排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更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出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民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农民的力量就始终显得很渺小,我国的农业也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从而难以应对国外农业的竞争。并且国际、国内合作史表明,合作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真正意义上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的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 ,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我们认为,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 ,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 。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 “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主权。
  
  二、政府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各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1.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 。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2.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 ,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

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 对于转包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工。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3.农业的离不开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后不难发现,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那种把政府定位为“合作社组织缔造者和终结者的角色;政府是主人,合作社组织是仆人;政府控制合作社组织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同时,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也不利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首先,政府作为合作社组织的缔造者,由于其目标函数(推行和实现政府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或计划)与社员的目标函数(最大限度地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流通成本,获取质优价廉的服务)不一致,从而合作社组织,相对于社员需要而言,可能发展过度,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扭曲了合作社组织的目标函数(对内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对外赢利),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者加入或参与合作社组织的积极性,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加入和参与是农业物流合作组织生命力的源泉;再者 ,政府控制和干预的目标函数与物流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目标函数(个人收益最大化)不一致,严重削弱了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及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最后,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使合作社组织经营的选择空间大为缩小(以至于完全沦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市场竞争力大为削弱(以至于完全丧失)。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的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是非合作社组织,它们不是社员通过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自治组织,而是由外部强制力量(政府)发起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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